陕西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陕西食品网 » 食品法规 » 权威发布

正文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陕市监通告〔2019〕10号)

发布日期:2019-02-22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81

陕西食品网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监督抽检中,涉及陕西省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经营的鲜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8月28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共购进该批产品44千克,已全部销售,因鲜鸡蛋为生鲜食品,且销售时间过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无主观故意情节,能积极配合调查,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9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分店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

  二、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经营的精品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8月28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共购进该批产品15千克,已全部销售,因鲜鸡蛋为生鲜食品,且销售时间过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经营的产品数量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篇)(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西安市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公园南路购物广场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陕西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陕西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陕西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