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陕西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其他

正文

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地沟油“案件

发布日期:2018-04-24  来源:宝鸡市金台区法院网   浏览次数:830

陕西食品网讯

  4月18日上午,朱某等七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金台区法院第一法庭敲响法槌,一起广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地沟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40余名检察官观摩了此次庭审,20余名市民代表旁听了全案的庭审。

  2015年以来,朱某等人赴重庆市学习火锅加工等技术,并向重庆市某餐饮管理公司缴纳加盟费。在火锅店经营期间,为招揽顾客,提升口感,朱某伙同该火锅店厨师长廖某等人先后在其开办的火锅店内回收、提炼顾客餐后剩余的牛油锅底。重庆市某餐饮管理公司指派被告人邹某来宝鸡指导和传授“老油”回收、提炼技术,经过过滤、冲洗、加热、提香等程序,制作所谓“老油”重新加入新牛油锅底内向顾客销售。本案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七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长期以来,“地沟油”案件在全国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根据2012年1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内容,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加工的“口水油”、“老油”等定性为“地沟油”,重复使用“地沟油”,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犯罪行为。该案系《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区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二起食品安全案件,为打击食品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提高公众安全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陕西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陕西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陕西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