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9年第10期)

2019-03-15 09:03

  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肉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酒类、水产制品等9类食品494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82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详见附件2、3):

  一、总体情况

  食用农产品287批次,不合格5批次;饮料28批次,不合格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不合格2批次;酒类1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50批次、豆制品46批次、肉制品40批次、调味品39批次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景泽园购物广场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2018-10-12),腐霉利检出值为1.60mg/kg,标准规定为≤0.2mg/kg。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二)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密州香冻货经销部销售的冻兔(生产日期:2018-10-17),氯霉素检出值为0.1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清真坊牛羊肉销售部销售的羊后腿(生产日期:2018-10-11),铅(以Pb计)检出值为0.297mg/kg,标准规定为≤0.2mg/kg。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清真坊牛羊肉销售部销售的羊里脊(生产日期:2018-10-11),铅(以Pb计)检出值为0.351mg/kg,标准规定为≤0.2mg/kg。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西安信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羊前腿(生产日期:2018-10-24),铅(以Pb计)检出值为0.50mg/kg,标准规定为≤0.2mg/kg。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西部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日邦)进口三文鱼(生产日期:2018-10-24),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80CFU/g,95CFU/g,68CFU/g,140CFU/g,3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CFU/g。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七)绥德县大漠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大漠泉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8-08),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0CFU/250mL,14CFU/250mL,0CFU/250mL,2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榆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八)米脂县盛康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7L/桶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8-06),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CFU/250mL,3CFU/250mL,5CFU/250mL,2CFU/250mL,1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榆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九)吴堡马跑泉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马跑泉牌马跑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8-16),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CFU/250mL,59CFU/250mL,0CFU/250mL,2CFU/250mL,2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榆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陕西岠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康时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320mL×2瓶/盒安康健民牌芝麻小磨香油(生产日期:2018-01-01),亚麻酸检出值为2.74%,标准规定为0.2%-1.0%;花生一烯酸检出值为0.766%,标准规定为≤0.3%;芥酸检出值为0.225%,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户县草堂镇大家乐超市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户县刘记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00mL/瓶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18-08-12),油酸检出值为32.9%,标准规定为34.4%-45.5%;亚麻酸检出值为2.35%,标准规定为0.2%-1.0%;花生一烯酸检出值为0.462%,标准规定为≤0.3%。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宝塔区吴喜梅烟酒门市销售的标称中国·榆林虹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00mL金红荞特酿酒(45%vol)(生产日期:2012-10-14),酒精度检出值为40.5%vol,标准规定为44%vol-46%vol;己酸乙酯检出值为0.59g/L,标准规定为1.2g/L-2.8g/L。检验机构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西安、榆林、安康、延安等市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实施召回、即时整改并查明原因;经营单位所在地西安、榆林、安康、延安等市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企业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同时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将于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分享到: